浠水文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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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社区纠纷调解的思考

  【摘要】

  社区(村)是基层治理的“末稍神经”。在社会转型各类纠纷日益增多并彰显新的变化的今天,律师积极参与社区(村)纠纷调解,通过参与调解的方式协助社区(村)化解矛盾纠纷,对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针对当前社区(村)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情绪易激化、调解难度大的特点,律师参与社区(村)纠纷调解过程中应做到“十要”,即:一是既要矛盾化解,也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既要依法调解,也要注意“德”与“法”的结合;三是既要平衡利益,也要适度引导向弱者倾斜;四是既要和畅调解,也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五是既要发挥法律优势,也要不断提高调解的能力。

  关键词:律师  社区调解  思考

  社区(村)是基层治理的“末稍神经”。在社会转型各类纠纷日益增多并彰显新的变化的今天,律师积极参与社区(村)纠纷调解,通过参与调解的方式协助社区(村)化解矛盾纠纷,对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针对当前社区(村)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情绪易激化、调解难度大的特点,律师参与社区(村)纠纷调解过程中应做到“十要”,即:

  一、既要矛盾化解,也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全国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成员,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也肩负着重要使命,发挥着指引、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

  如跳广场舞。广场舞是一种健身舞蹈,目前正在全国许多大中小城市和村镇风靡,深受民众喜欢。但广场舞健身活动存在场地不足、噪音扰民、管理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健身群众抢占活动场地的冲突。因此,律师在参与社区调解时,要唱响“文明健身、和谐生活”主旋律。提醒居(村)民:强身健体,也要尊重他人权利。因为“文明健身、和谐生活”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尊重他人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友善”的重要体现。

  矛盾化解是“个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目标”。在调解时一定要从个案入手,让每个个案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光芒。积硅步致千里,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调解中发挥引领作用。

  二、既要依法调解,也要注意“德”与“法”的结合

  依法调解是基本原则。但法律的局限性和民事行为以及道德调整的广泛性,决定了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重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民事行为的特点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人们都可以为之,都是合法的行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只是调整人们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绝大部分的民事行为都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款来规范。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行为,而且调整人们的思想意识,几乎无所不包。因此,在调解矛盾纠纷时,我们既要重视依法调解,更要重视依靠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良知,用道德去规劝、疏导、教育、挽救。

  道德教化具有弃恶扬善的无形力量。很多情况下,道德伦理教育更容易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意见,可以减少其抵触心理,主动履行义务,这种情况在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中表现尤为明显,因为感情因素在这类纠纷中起着相对决定的作用。

  还如邻里纠纷。纠纷当事人都是邻居,甚至大部分还是亲戚。纠纷标的一般是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引发的纠纷,有些纠纷解决的时限性强,有些纠纷如处理不当,矛盾容易激化,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邻里纠纷的调解往往不仅要运用到相关法律,而且还涉及许多民风民俗。在农村存在各种风俗习惯,有的习俗虽然在法律上没认可,但在当地却受到普遍尊重。在调解时,律师可引用一些农村风俗习惯,并以拉家常的形式讲述了自己曾遇到的类似情况,与当事人之间找到了共同的语言,从而掌握了双方各自的心态。

  如果单从法言法语上解释、疏导,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必须到现场勘查,否则无法制订出详细、可行的调解方案。调解时可邀请村干部一同参与调解,尊重当地习俗,并在处理时适时地引用一些农村习俗,本着“与邻为善”的心态,心平气和地处理相邻关系,既又不伤害两家的和气,又妥善解决了两家的纷争,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既要平衡利益,也要适度引导向弱者倾斜

  调解是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其成功的基础必然是为各方利益找到最佳平衡点,这个最佳平衡点包含了各方的共同利益,也包含了各方愿意为之让步的核心利益,以此为基础,各方才能相互妥协并最终和解。

  如抚养关系纠纷。抚养关系纠纷的调解更为困难,也更需慎重:一是子女抚养事关多方,调解时将影响几个家庭的幸福;二是由于涉及人身关系;即使案件到法院判决了,其执行问题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尚未解决的难题。所以该类纠纷必须从心理上做通当事人的工作才能得以彻底解决。实践中,在抚养权问题上几乎没有哪一方会主动作出让步,各方利益似乎水火不容,难以调和。但如果仔细分析,在相互矛盾的主张背后,却始终存在一个利益的“最大公约数”那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孩子的利益,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幸福的成长环境。因此,调解时要紧紧抓住这个“最大公约数”,以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使各方彼此让步,可促使调解成功。

  在调解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往往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会掩盖甚“抬高”自己的目标利益,以此作为“讨价还价”的起点,使自己在利益博弈过程有回旋的余地,也有更多可以用来交换的“筹码”。这要求调解时具有高度的洞察力,能够敏锐地捕捉各方的真实意图,依法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降当事人的心理预期,逐渐使“本意”得以显现。在相当多的法律关系中,特别是涉及婚姻、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时,虽要讲法理,人情的成分显然也很高,如果不兼顾到其他各方利益,实现自身利益的可能性也非常小,即使判决胜诉了,权益也可能得不到兑现。换言之,一方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便是无人从中获益,因此必须找到各方利益的核心,让当事人心甘情愿地为了实现这一“核心利益”而作出让步。一旦发现了这一核心利益,并且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那么调解也便顺理成章。

  四、既要和畅调解,也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

  律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把握当事人说话中的一句破绽或一个调解机会,打开缺口,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律师调解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

  当然,社区调解并不是万能的。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由于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部分当事人认为社区调解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加之,以前信访不信法的影响,当事人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可有可无。因此,应结合法律顾问进村的实际,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依法维权切不可作秀,必须依法进行。要引导当事不要乱上访、乱曝光。同时告诉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同样有风险,应该把它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

  五、既要发挥法律优势,也要不断提高调解的能力

  俗话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家,社区(村)却是“上管天下事,下管鸡毛蒜皮”化解矛盾纠纷的大舞台,有很多社区干部是经验丰富的调解员。

  在民事调解的工作中,律师只有坚持不断学习先进的调解经验,才能实现调解的目的。例如:拉近距离形成共同认知感的方法,就是向对方表示自己与其在性别、民族、职业、经历、身份、个性、认识等方面具有相同或近似之处,这样可以是对方缩短与律师之间的心理差距,削弱或消除心理障碍,引发对方的认同感,营造一个平等和谐的氛围,把律师当作可以信任的人,愿意接受劝说、引导。还有让当事人换位思考方法,俗话所说的“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的方法,是通过角色的互换,让自己去感受对方的心理,使之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解对立情绪,进而使被劝说者改变态度的调解方法。如果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在心理上就会形成对立,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如果能从对方的角色去观察、考虑问题,就能够增进彼此的沟通,一些对立的矛盾就会得到化解。律师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应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结语】

  社区调解是门大学问,因其是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相互交融的综合反映;社区调解也是大舞台,会迸发出帮助别人快乐自己的精神火花。律师积极参与社区调解,法律才会温暖人心,调解才会有效果。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 2014.

  [2]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3]郑成良主编 法律之内的正义 法律出版社 2002.

  [4]吴玉章主编 法治的层次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5]吴庆宝主编 民事裁判标准规范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6]黄有松主编 诉讼调解要务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蔡林林,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广东两省行政法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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