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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遭遇车祸丧生,按城市标准主张索赔,获得法院支持

   陈某,60岁,今年3月在宝鸡遭遇车祸死亡。肇事者王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因为刹车失灵,冲入慢车道,将正在人行道边上行走的陈某挂倒,使其头部撞到了马路牙子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方在赔偿方面谈不到一起,王某的家属主张按农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一项也就是5万多元。而死者家属咨询我后,我根据其述说的事实,结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具体规定,认为死者虽然是农村户口,但这两年来一直在城市居住、工作,应该按照城镇标准主张赔偿,仅死亡赔偿金这一项,就是21万多,这个数额和农村标准相差16万多。 因双方差距较大,无法协商解决,于是死者家属聘我代理他们向对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我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析了本案案情,搜集了能够证明死者生前在宝鸡市居住、工作的有关证据。由于我的证据比较真实充分,最终被法院采纳,判决对方按照城镇标准对受害人家属予以赔偿。
  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我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主张保险公司应该直接向我的当事人理赔。而且根据保监会的2008年1月的公告,将原来保险公司保单上的5万元的死亡赔偿限额,变为11万元的死亡赔偿限额,将保单上的8000元的医疗赔偿限额变为10000元的赔偿限额。这样保险公司应承担12万元的理赔责任。我的这一主张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判决保险公司在12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我的这个案件就圆满结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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